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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和工商局联合开展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工作
2016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
  

      近日,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工商局联合发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含终结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先予执行、委托办理执行等),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企业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信用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可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协助栏中自行公示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冻结和解除信息、股权变更信息,也可自行在公示系统下载企业基本信息,不再需要前往工商部门办理。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实现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交流合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大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力度,维护了司法权威,健全完善了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效率,有效推动了全区的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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