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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6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4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1日至6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有下列12户代表机构(名单附后)未在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现责令上述代表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内蒙古工商局补报年报并依法接受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联系电话:0471——39856406628362

 

1.蒙古国航空公司驻呼办事处

2.MONGOLROSTSVETMET有限责任公司驻二连浩特代表处

3.香港世界华人联合基金会有限公司内蒙古代表处

4.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内蒙古代表处

5.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农业发展基金会通辽代表处

6.蒙古国NPI有限责任公司驻二连浩特市代表处

7.宏腾国际有限公司牙克石代表处

8.蒙古国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有限责任公司驻阿拉善代表处

9.蒙古国鑫都矿业有限公司驻二连浩特代表处

10.蒙古能源资源有限公司驻乌拉特中旗代表处

11.俄罗斯海关基金会押运股份公司赤塔分公司驻满洲里代表处

12.蒙古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驻二连浩特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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