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4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有下列12户代表机构(名单附后)未在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现责令上述代表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内蒙古工商局补报年报并依法接受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联系电话:0471——3985640、6628362
1.蒙古国航空公司驻呼办事处
2.MONGOLROSTSVETMET有限责任公司驻二连浩特代表处
3.香港世界华人联合基金会有限公司内蒙古代表处
4.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内蒙古代表处
5.台湾财团法人中华农业发展基金会通辽代表处
6.蒙古国NPI有限责任公司驻二连浩特市代表处
7.宏腾国际有限公司牙克石代表处
8.蒙古国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有限责任公司驻阿拉善代表处
9.蒙古国鑫都矿业有限公司驻二连浩特代表处
10.蒙古能源资源有限公司驻乌拉特中旗代表处
11.俄罗斯海关基金会押运股份公司赤塔分公司驻满洲里代表处
12.蒙古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驻二连浩特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