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现有下列4户代表机构(名单附后)未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登记,也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现责令上述代表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内蒙古工商局补报年报、依法接受处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联系电话:0471——3985640、6628362
1.香港文汇报内蒙古办事处
2.蒙古国桑斯尔电视台驻内蒙古办事处
3.Eznis航空公司驻海拉尔代表处
4.蒙古国泽勒木有限责任公司驻额济纳旗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