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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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查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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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查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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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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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查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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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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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查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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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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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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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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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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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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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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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局组织名单抽取,由市工商质监局、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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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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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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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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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根据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确定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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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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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每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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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局组织名单抽取,由市工商质监局、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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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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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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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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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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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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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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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质监局组织名单抽取,由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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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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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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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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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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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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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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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质监局组织名单抽取,由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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